各市、县(市、区)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、厅直各单位:
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《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》(浙政办发〔2020〕45号)的要求,省级备案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自行批准发布。《浙江省城镇住房发展“十四五”规划》、《浙江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“十四五”规划》、《浙江省美丽村镇建设“十四五”规划》、《浙江省建筑业发展“十四五”规划》、《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“十四五”规划》已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组织实施。
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21年3月30日